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197號上訴人拓其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弘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童鴻 等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85萬5,2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3,6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書記官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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