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86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焦泓智
彭奕宏
鍾政霖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三人於準備程序中均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三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陳華媚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宜伶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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