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793號
原告 林梅鄉
被告 陳明月
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明月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柒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柒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貳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書記官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