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793號

原告 林梅鄉

被告 陳明月

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明月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柒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柒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貳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書記官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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