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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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87號原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訴訟代理人 高鈺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堉全 即陳冠名即 陳順金 、 藍有成 即 藍森騰 、 鍾文哲 、 陳清風 、 藍有義 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一年租金十五倍為準;無租金時,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十五倍為準;如一年租金或利益之十五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浞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77條之4、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聲明第1至6項請求塗銷其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3筆土地)上之抵押權;聲明第7至8項請求塗銷系爭3筆土地上之地上權。查系爭3筆土地之現值為新臺幣(下同)52萬6,502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5,300元×(57,94+35.69+5.71平方公尺)=52萬6,502元】,低於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總額410萬元(計算式:150萬元+200萬元+60萬元=410萬元),揆諸前揭規定,聲明第1至
6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2萬6,502元。至聲明第7、
8項部分,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依照契約約定」及「空白」,至本院無法核算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請陳報兩造間就本件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若有請陳報約定租金之數額或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據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㈡、提出被告陳堉全、藍有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書記官王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