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4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執聲典字第3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二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謹翊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