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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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823號原告 管紹銘 被告 廖偉龍
錢伍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日以102年度補字第138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8,320元,此項裁定已於102年9月
9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書記官許瓊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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