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65號原告 王順民 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 律師複代理人 陳苡瑄 律師被告 楊建鋐 訴訟代理人 楊森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依原告王順民之警詢筆錄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所示,肇事時原告駕駛牌照號碼7506-HZ號自小客車之行向,應係沿興中街107號旁無名巷往該交岔路口倒車,此與原告起訴狀所稱係沿興中街往台中市之方向明顯不符,請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具狀查報事故時(即撞擊發生時),其正確行車動向。
三、本件送逢甲大學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研究中心鑑定肇事責任歸屬及比例。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