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國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國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國字第13號上訴人 高添文
蘇素卿 上列2人訴訟代理人 高志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交通局因本院108年度國字第13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8萬8,2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2,2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書記官古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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