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65號原告 廖菊美 被告 賴嘉陞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48號詐欺等案件(起訴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10、142號、107年度偵字第7904、7905號、107年度偵緝字第1100、120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許雅婷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左茹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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