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年訴字第5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年訴字第5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年訴字第55號原告 吳忠立 被告 銓敘部 代表人 周弘憲 (部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院受理108年度年訴字第55號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因認被告作成民國107年5月13日部退三字第1074475733號處分書所適用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6條等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爰於108年5月13日裁定命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作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嗣因司法院釋字第782號解釋已作成,上開規定已不生因違憲疑義而有取捨困難之問題,該聲請解釋案業經108年9月27日司法院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決議不受理,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已消滅,應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惠瑜
法官鄭凱文法官洪遠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書記官陳德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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