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430號債權人 林語宸 上債權人與相對人OOO即 蔡日 之繼承人、OOO即 曾昭陂 之繼承人、OOO即 范乞食 之繼承人、OOO即 謝金玉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依債權人請求原因及事實所載,係就三個墳墓請求搬遷費,彼此間未有連帶或共同關係,故應徵收聲請費為500×3=1,500)),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
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8年9月1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