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49號原告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20,683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2,18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18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孟和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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