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36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冠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冠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冠鈞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附表編號1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有其提出之聲請書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應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書記官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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