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城小字第47號
原告 劉憬豪
被告 翁子翔
被告 王育弘
上列當事人間因111年度城小字第4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在本院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黃佩穎
書記官李偉民
通譯洪自興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李偉民
法官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李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