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59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聶君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學承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吳俊賢 、 翁一緯 、 陳永祥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59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聶君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學承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吳俊賢 、 翁一緯 、 陳永祥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