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3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韋勳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前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今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楊台清法官陳柏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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