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2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診療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237號原告愛麗生婦產科診所即 潘俊亨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務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間給付診療費用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