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46號聲請人 余澤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紙,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8年5月6日登載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書記官張雅婷┌─────────────────────────────────┐│附表:108年度除字第4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1│聯合醫療器材│101NE0000000-0│普通股│1│10,000股││││股份有限公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