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簡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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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463號
即 原 告  范光燮
上列上訴人與被告天闊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肆佰捌
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玖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1段24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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