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小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小字第32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戶籍原在台北縣樹林市○○路○段○○巷○號2樓之被告甲
○○,已於民國96年5月30日遷至南投縣竹山鎮東興巷7之
60號,有戶籍謄本可稽,依前述規定,即應由其住地所屬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其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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