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救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救字第4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始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此觀該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雖主張其無資力支出上開費用,請求准予暫免繳納,惟核其既非聲請清算程序,自與前述法定要件不符,參酌上開說明,即應駁回其暫免繳納更生費用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書記官郭群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