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23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書記官高玉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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