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事務所或營業所同上)送達代收人 陳俊霖 律師被告 張小蘋
林世宏 (原名 林英昇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09年度訴字第45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子榮
法官簡廷恩
法官潘韋丞本件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美儀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