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8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不詳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65號、101年度他字第8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後淨重零點零肆肆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八斗子派出所巡佐,於民國101年7月4日晚間10時左右,在基隆市○○區○○○街執行勤務時,在馬路上查獲持有人不明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後淨重0.0448公克),嗣經多番查察仍無所獲,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併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海洛因、安非他命類為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扣案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餘後淨重0.0448公克),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明定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紙(101年度他字第889號偵查卷第29頁)在卷可稽。核屬違禁物無疑。茲該案既查無相關之涉案嫌疑人,自應依法單獨宣告沒收併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書記官張懿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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