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附民字第90號原告 吳嘉容 被告 劉根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5年度易字第24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64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之犯罪事實,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3616號移送併辦,而因本案(105年度易字第24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959號)業經判決被告無罪在案,上開移送併辦部分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自無同一案件關係,而屬未經起訴,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陳宏瑋法官張國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廖哲鋒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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