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784號聲請人桃園縣大溪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庚○○
甲○○相對人乙○○○
己○○丁○○戊○○上列聲請人聲請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六年度繼字第一三四三號限定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即債務人 陳東琳 (民國96年8月26日死亡)於95年3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1,660萬元,並約定按月繳納利息,本金則於到期乙次償清,詎料契約到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被繼承人死亡後,相對人等又業已向鈞院辦理限定繼承,今聲請人為求債權需查明被繼承人之遺產、遺債清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借據、被繼承人陳東琳除戶謄本、桃院永家智96年度繼字第1343號函、本院96年度司促字第20568號支付命令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等影本各1件為證,足認其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兆飛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書記官陳月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