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40號原告金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 陳美蘭 即裕錩企業社
18號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書記官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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