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7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723號

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潘茜文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潘茜文

  現設籍之住所已遷至南投縣埔里鎮,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憑,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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