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445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劉遊燕 債務人 王陳曉慧 (原名: 王陳淑燕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伍萬肆仟貳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001166,019元98年3月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20%無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002188,233元98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15%暨自98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