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7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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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78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元,及各如附表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書記官陳鶴鵬┌─────────────────────────────────────────────────┐│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9年度司促字第278號│├─┬───────────┬───────────┬───────────┬───────────┤│編│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號││(新臺幣)│││├─┼───────────┼───────────┼───────────┼───────────┤│0│98年7月18日│50,000元│98年8月18日│CH556859││1│││││├─┼───────────┼───────────┼───────────┼───────────┤│0│98年5月30日│30,000元│98年7月30日│CH587517││2│││││├─┼───────────┼───────────┼───────────┼───────────┤│0│98年7月20日│20,000元│98年12月20日│CH556826││3│││││├─┼───────────┼───────────┼───────────┼───────────┤│0│98年6月20日│5,000元│98年7月20日│CH587524││4│││││├─┼───────────┼───────────┼───────────┼───────────┤│0│98年6月20日│5,000元│98年8月20日│CH580499││5│││││├─┼───────────┼───────────┼───────────┼───────────┤│0│98年6月20日│5,000元│98年9月20日│CH580498││6│││││├─┼───────────┼───────────┼───────────┼───────────┤│0│98年6月20日│5,000元│98年10月20日│CH580497││7│││││├─┼───────────┼───────────┼───────────┼───────────┤│0│98年6月20日│5,000元│98年11月20日│CH580496││8│││││├─┼───────────┼───────────┼───────────┼───────────┤│0│98年6月20日│5,000元│98年12月20日│CH580500││9│││││├─┼───────────┼───────────┼───────────┼───────────┤│1│98年6月20日│5,000元│99年1月20日│CH5723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