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74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74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7445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務人 謝東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肆仟陸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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