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原告甲○○被告乙○○原名 陳政陽
丙○○上列被告等因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四一五號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林欣苑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