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8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8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829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鄭月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肆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鄭月雲於民國106年1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09年4月底尚積欠聲請人新台幣53,439元整未為清償(消費款50,000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239元及違約金1,200元),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50,000元自
109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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