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31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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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3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3127號債權人洛克斐勒中心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達 錩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阿葉 、鄧 李麗珠 、 賴麗華 、 鄭公雄 、 林佾記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補正 張達錩 現為洛克斐勒中心大樓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
證明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㈡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1.未遮蔽建物所有權人姓名之不動產登記謄本。
2.有記載管理費負擔依據之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影本。債權人並應標明依該規約或會議紀錄之何款項向債務人請求。
3.釋明債務人應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