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93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建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6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建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建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同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亦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6至24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不得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然受刑人已以書面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之聲請狀1紙在卷可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從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載之罪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如附表編號6至24所載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揆諸前開說明,均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謝昀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王靜敏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10月18日│106年10月間某日│106年12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7年度毒偵│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2388號│第807號│第807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基簡字第528│108年度訴字第169號│108年度訴字第169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5月6日│108年5月16日│108年5月16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基簡字第528│108年度訴字第169號│108年度訴字第169號││││號││││判決├────┼──────────┼──────────┼──────────┤││判決│108年6月4日│108年6月10日│108年6月1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104號│第2097號│第2097號││├──────────┴──────────┴──────────┤││編號1至23,業經臺灣高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524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8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7年2月15日│107年3月26日│107年4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基隆地檢108年度撤緩│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807號│毒偵字第69號│第5969號等││││││├───┬────┼──────────┼──────────┼──────────┤││││││││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69號│108年度基簡字第481│108年度上訴字第3122│││││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5月16日│108年6月26日│109年1月2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69號│108年度基簡字第481│109年度台上字第2223│││││號│號││判決├────┼──────────┼──────────┼──────────┤││判決│108年6月10日│108年7月15日│109年5月1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097號│第2464號│第1328號││├──────────┴──────────┴──────────┤││編號1至23,業經臺灣高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524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8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7年4月17日│107年4月20日│107年4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969號等│第5969號等│第5969號等││││││├───┬────┼──────────┼──────────┼──────────┤││││││││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122│108年度上訴字第3122│108年度上訴字第3122││││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1月2日│109年1月2日│109年1月2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223│109年度台上字第2223│109年度台上字第2223││││號│號│號││判決├────┼──────────┼──────────┼──────────┤││判決│109年5月14日│109年5月14日│109年5月1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28號│第1328號│第1328號││├──────────┴──────────┴──────────┤││編號1至23,業經臺灣高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524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8月│└────────┴────────────────────────────────┘┌────────┬──────────┬──────────┬──────────┐│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聲請書誤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7年9月5日│107年9月8日│107年9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969號等│第5969號等│第5969號等││││││├───┬────┼──────────┼──────────┼──────────┤││││││││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122│108年度上訴字第3122│108年度上訴字第3122││││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1月2日│109年1月2日│109年1月2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223│109年度台上字第2223│109年度台上字第2223││││號│號│號││判決├────┼──────────┼──────────┼──────────┤││判決│109年5月14日│109年5月14日│109年5月1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28號│第1328號│第1328號││├──────────┴──────────┴──────────┤││編號1至23,業經臺灣高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524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8月│└────────┴────────────────────────────────┘┌────────┬──────────┬──────────┬──────────┐│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5月││││││├────────┼──────────┼──────────┼──────────┤││││││犯罪日期│107年9月7日、同年│107年9月12日│107年9月13日│││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969號等│第5969號等│第5969號等││││││├───┬────┼──────────┼──────────┼──────────┤││││││││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122│108年度上訴字第3122│108年度上訴字第3122││││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1月2日│109年1月2日│109年1月2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223│109年度台上字第2223│109年度台上字第2223││││號│號│號││判決├────┼──────────┼──────────┼──────────┤││判決│109年5月14日│109年5月14日│109年5月1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28號│第1328號│第1328號││├──────────┴──────────┴──────────┤││編號1至23,業經臺灣高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524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8月│└────────┴────────────────────────────────┘┌────────┬──────────┬──────────┬──────────┐│編號│16│17│1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書誤載為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5月││││││├────────┼──────────┼──────────┼──────────┤││││││犯罪日期│107年9月15日│107年9月19日│107年9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969號等│第5969號等│第5969號等││││││├───┬────┼──────────┼──────────┼──────────┤││││││││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122│108年度上訴字第3122│108年度上訴字第3122││││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1月2日│109年1月2日│109年1月2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223│109年度台上字第2223│109年度台上字第2223││││號│號│號││判決├────┼──────────┼──────────┼──────────┤││判決│109年5月14日│109年5月14日│109年5月1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28號│第1328號│第1328號││├──────────┴──────────┴──────────┤││編號1至23,業經臺灣高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524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8月│└────────┴────────────────────────────────┘┌────────┬──────────┬──────────┬──────────┐│編號│19│20│21│├────────┼──────────┼──────────┼──────────┤││││││罪名│藥事法│藥事法│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7年8月底某日│107年9月中旬某日│107年9月底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969號等│第5969號等│第5969號等││││││├───┬────┼──────────┼──────────┼──────────┤││││││││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122│108年度上訴字第3122│108年度上訴字第3122││││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1月2日│109年1月2日│109年1月2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223│109年度台上字第2223│109年度台上字第2223││││號│號│號││判決├────┼──────────┼──────────┼──────────┤││判決│109年5月14日│109年5月14日│109年5月1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28號│第1328號│第1328號││├──────────┴──────────┴──────────┤││編號1至23,業經臺灣高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524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8月│└────────┴────────────────────────────────┘┌────────┬──────────┬──────────┬──────────┐│編號│22│23│24│├────────┼──────────┼──────────┼──────────┤││││││罪名│藥事法│藥事法│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10月上旬某日│107年10月18日│107年5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基隆地檢10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969號等│第5969號等│第1756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122│108年度上訴字第3122│109年度基簡字第857││││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1月2日│109年1月2日│109年6月24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223│109年度台上字第2223│109年度基簡字第857││││號│號│號││判決├────┼──────────┼──────────┼──────────┤││判決│109年5月14日│109年5月14日│109年7月2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28號│第1328號│第2283號││├──────────┴──────────┤│││編號1至23,業經臺灣高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524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