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20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20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捌仟壹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捌萬壹仟伍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22071號)
一、債務人甲○○邀相對人丙○○為附卡持有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所以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記載說明:『附卡申請人同意下列事項:本人與正卡申請人對信用卡所產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債務人至99年8月31日止累計194,584元正未給付,其中131,502元為消費款;59,482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甲○○於94年6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0元,約定分7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8月31日止累計653,603元正未給付,(其中450,038元為本金,203,56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