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司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司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司字第294號聲請人 何思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聲報鐵布杉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鐵布杉有限公司因業務不振,已報請主管機關為解散登記,並呈報清算人就任。現已於民國(下同)111年8月13日完結清算,爰聲報清算完結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依公司法第113第2項準用同法第88條規定,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於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此項規定旨在促使清算人對於已知或未知之債權透過通知或公告之方式通知債權人行使債權,以便達成清償債務之目的,因之清算人若以公告之方法催告債權人陳報債權,則必須等待申報債權期限期滿,始得確定公司是否尚有積欠債務應為清償。因此,若清算人未待報明債權公告期間屆滿,即聲報清算完結,自不合法(本院110年度抗字第20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院依職權核閱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180號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及本件聲報清算完結事件全卷,聲請人雖檢具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分配報告等相關資料,提出清算完結聲請,然聲請人於111年8月29日即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卻於111年9月20日方刊登報紙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報明債權,顯未依前揭法定清算程序辦理清算。是以,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並由清算人即聲請人繼續完成清算事務。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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