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2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92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柏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零貳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八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