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破字第2號聲請人高傑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周美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並無任何資產可供清償債務,所積欠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下稱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等債務合計新台幣(下同)38萬5,541元,顯無力清償,爰依破產法第57條規定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法第57條固有明文。惟破產之聲請,應以多數債權人存在為前提,而聲請破產非不得由其中一債權人為之,但如債權人僅有一人,既與第三人無涉,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最高法院65年台抗字第325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查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係主張積欠國稅局稅款及罰鍰等債務合計38萬5,541元無力清償等情,因其債權人僅有1人,並無多數債權人存在之情形,自無聲請宣告破產之必要,揆諸上揭判例意旨,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書記官吳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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