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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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87號原告 謝宥霆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書記官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