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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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29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世宏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洪世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書記官黃碧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