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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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09號原告 陳士文 訴訟代理人 洪議雄 被告 洪美玲
洪秋琴 洪舒偵 兼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錦菊 被告 洪明麟 上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一翰 律師被告 陳敏雄
陳勝雄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溢根 律師被告 陳金永 訴訟代理人 陳寶福 被告 陳君子
陳鴻昌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昭儒 被告 陳萬展
陳食料訴訟代理人 陳宗華 被告 陳明騫
陳俊煌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愛玉 被告 梁禮燦
陳峰林 訴訟代理人 李愛珠 被告 陳滄漢 訴訟代理人 楊琴
陳李不 愛被告 陳永和
陳昆銘 訴訟代理人 陳淑玲 被告 陳年貴 訴訟代理人 陳泳璋 被告 陳詩程 訴訟代理人 陳昆裕 上列十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宮銜 被告 洪朝枝
賴孔聲 陳威誌 陳慶邦 陳慶峯 陳慧玲 陳永塘 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永楠 被告 陳永垓 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瑞津 被告 陳建智 (即 陳世光 之承受訴訟人)
黃麗萍 (即 陳慶烈 之承受訴訟人)陳𡍼 春玉 諸葛 陳鳳寶 陳慶森 陳來有 周美蘇 周蘇蓮 謝周美玉 周美善 陳保玲 陳新元 陳信壬 陳保西 謝伯裕 謝淑媛 謝子豪 謝翔至 上列十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淯鈞 被告 周美專 被告 顏昌鳴
顏昌唯 顏慧蓉 蔡慶木 蔡慶郎 邱 蔡富美惠 蔡金女 蔡惠雯 蔡金蘭 上列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麗華
謝美腕 鄭素麗 謝淑麗 受告知人 劉佳頴 受告知人 黃昭穎 受告知人家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維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暨附表一、附圖二、附圖三中關於被告「 洪舒禎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洪舒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之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暨附表一、附圖二、附圖三中關於被告「洪舒偵」姓名之記載,有誤載為「洪舒禎」之情形,均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月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書記官林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