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7號原告捷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忠義 訴訟代理人 廖誼銘 被告 林宗寶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2月22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準備程序並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書記官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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