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5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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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566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告 王麗玉
王淑如 (即 王林雪娥 之繼承人)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仲豪 律師
許峻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於文到十日內確認本件訴之聲明及請求權基礎,繕本逕送對造。
三、若原告欲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請依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第2條、第3條之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書記官黃怜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