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74號原告 陳月華
王中山 被告 謝明元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111年度交訴字第4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陳碧玉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