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侵附民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侵附民字第7號原告甲女真實姓名住址詳卷被告 吳清煌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7年度侵易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甲○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詳如卷內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乙○○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業經本院以107年度侵易字第1號諭知無罪之判決在案,自應依前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高士童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