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智簡字第1號
原 告 乙○○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惠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志國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
、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
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
審民事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
第3條第1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所有解碼器結構專利權遭被告侵害
,為此依專利法第108條、第84條第1項第1款、第85條第1項
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等語(詳見起訴狀)。依上開規定,原
告所提起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除非兩造合意以普通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否則應向智慧財產法院起訴,然綜觀本件
原告起訴狀所載之事實暨所附之證據,並未有被告同意原告
向普通法院提起本件訴訟之陳述及證物,且被告具狀表示本
院無管轄權,堪認兩造間並無以普通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之合意,故本院應無管轄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