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四八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智明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劉智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劉智明因犯恐嚇取財、竊盜、違反電信法、竊盜、妨害公務等罪,分別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如主文所示之執行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容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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