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易緝字第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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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易緝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緝字第7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錢建榮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