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97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過失致死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4年度執聲字第15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示。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本院民國92年3月13日92年度壢交簡字第182號、本院94年7月12日94年度易字第558號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書記官陳青瑜